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協助

雇主的責任,也是員工的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相關規定
一、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二、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2條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類繁多,本公司專業講師可協助規劃與提供建議受訓事宜,廣結善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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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事業單位亦可自行聯洽政府單位認可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教育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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